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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考核年的壓力下,目前黑臭水體治理完成率已達到44.14%,治理中的達到40.14%,近85%的已查黑臭水體開展了治理工作。但據官方數據顯示,仍存在15%的市場有待治理企業去深度挖掘。此外,在“后十三五”時期,三、四線城市的治理壓力以及運營市場的逐步釋放,將成為行業的下一個增長點。
隨著我國首次將黑臭水體納入治理規劃,政府對黑臭水體的認識不斷轉變,對黑臭水體治理的總體要求也隨之不斷提高。在 “水十條”、《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十三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等一系列需求政策下,水環境綜合治理市場加速釋放,2016年《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發布,更加促進了水環境綜合治理市場的快速落地。
在2017年考核年的壓力下,目前黑臭水體治理完成率已達到44.14%,治理中的達到40.14%,近85%的已查黑臭水體開展了治理工作。但據官方數據顯示,仍存在15%的市場有待治理企業去深度挖掘。此外,在“十三五”后期,三、四線城市的治理壓力以及運營市場的逐步釋放,將成為行業的下一個增長點。
“十三五”后期,水環境綜合治理的萬億空間
據住建部“城市黑臭水體整治信息發布平臺”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12月,全國黑臭水體認定總數為2100條,未啟動的是2條,占比0.1%,方案制定的為328條,占比15.62%,治理中的843條,占比40.14%,完成治理的927條,占比44.14%。但據E20研究院分析,“完成治理”的標準并不明確,一部分僅是階段性的完成初步處理,不能排除復發的幾率。
圖1水環境治理階段比例圖(2017年12月)
數據來源:住建部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監管平臺
據E20研究院測算,按照“水十條”等政策要求,黑臭水體治理空間在4.6萬億左右, “十三五”后期,水環境綜合治理可釋放的潛在市場空間在1萬億左右,再加上已完成治理的水體中,部分為階段性臨時治理,因此“十三五”后期的治理總規模在1.5萬億左右,且在建設市場火熱競爭后,運營維護將是對治理主體的重大考驗。
“十三五”后期,待治理的“328條”黑臭水體
在“十三五”后期的廣闊市場下,企業應看清市場潛力,緊抓市場機遇。據E20研究院統計,截止到2017年12月,仍有328條水體處于方案制定中,是企業的項目機會所在;其中重度污染的水體119條(包括河流、塘、湖),占待治理總數36.28%,是政府和企業應關注的重點區域,此外輕度污染的209條水體亦應引起企業的戰略重視。
表1 方案制定中的重度污染水體
數據來源:住建部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監管平臺
除上述重度污染河流外,輕度污染河流亦存在機會。
表2 方案制定中的輕度污染水體
數據來源:住建部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監管平臺
警惕PPP模式低落地率背后的風險
據E20研究院統計分析,目前黑臭水體治理項目中EPC仍為主要的治理模式,占比達到了76.4%, PPP占比為23.6%,且項目落地率低,僅為15%左右。據分析可知,目前經濟發達地區的EPC比例較高;而經濟不發達地區采用PPP模式較多。
目前我國的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數量明顯增多,投資體量也較大,在迅速擴張的過程中,仍要注意水環境績效考核帶來的風險。據調研,目前不少水環境PPP的投資建設與運營由不同的公司進行管理,由于前期投資和建設不由運營公司管控,給后期運營帶來了更多的不確定性;另外,根據媒體報道及其他渠道反饋,部分城市已落地水環境PPP項目出現運營考核不符合政府客戶及公眾預期的現象,因此此類項目的建設運營風險、績效考核及付費機制需要得到重點關注。
風險防控核心在績效的系統達成
水環境項目初衷是社會資本為地方政府提供效果服務,因此,能否實現水環境長期、持續的改善才是最重要的評判標準。特別是在將設計也納入PPP合作范圍時,社會資本方對于水環境綜合治理的系統解決方案及關鍵技術路線是否合理,能否為最終治理績效提供保障,是此類項目風險的關鍵點。
水環境項目績效考核要點
水環境績效考核一般分為幾個部分,如項目子工程中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河道/水體水質、景觀維護質量等。需要注意的是,單項績效考核指標合格并不代表整體績效一定能符合政府及公眾要求。目前尚未形成統一標準,可參照借鑒財政部PPP示范項目(水務行業)設置有關績效考核。從部分示范項目來看,水環境綜合治理領域已逐漸形成了斷面考核、分項考核、綜合考核等幾種績效考核方式,其中斷面考核對社會資本運營績效的約束性最強,含有污水處理考核的分項考核其次。
付費機制面臨調整
在此之前,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普遍采用“可用性付費+運營績效付費”的付費機制,但在某些項目中演變成類似BT的模式。針對PPP在水環境領域的不規范問題,水環境綜合治理PPP項目的付費機制已面臨調整,主要的思路包括降低可用性付費比重、相應增加運營績效付費比重;將可用性付費與績效進行捆綁,而非竣工驗收就按約定支付。可用性付費與績效捆綁,本質上是有關部門有意改變“重建設、輕運營”的局面,并對參與水環境綜合治理領域PPP項目的各類社會資本提出了更高的運營維護能力方面的要求。
《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要求對新申請納入項目管理庫的項目進行嚴格把關,優先支持存量項目,審慎開展政府付費類項目,確保入庫項目質量。其中,不得入庫的情形之一是“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具體包括“通過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獲得回報,但未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的;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在項目合作期內未連續、平滑支付,導致某一時期內財政支出壓力激增的;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或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責任的”。可見,PPP進入規范發展的新階段,水環境綜合治理PPP項目將更加突出以運營為核心、以績效為導向,回歸到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供給效率的提高上來,并在按效付費上得到充分體現。因此,增強自身運營能力是社會資本應對這一新變化的路徑,也是進一步拓展水環境綜合治理PPP項目市場、降低相關項目建設運營管理風險的必然選擇。